(一)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承担以下工作职能:
1.负责省级认证权限内的药品GMP、药品GSP、医疗器械GMP认证的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工作;
2.配合省局对申请国家局认证的企业进行现场初审;
3.配合省局指导推进GMP、GSP、GLP、GCP、GAP和ISO9000等质量保证体系的深入实施,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认证的学术交流活动;
4.配合省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认证的跟踪检查,专项检查工作;
5.负责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技术指导;
6.负责对各市州局认证工作的技术指导;
7.负责省局交办的各项培训组织和考核工作;
8.承办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认证管理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主要依据为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各项药事管理法规和条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办法》
(三)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领导中心的全面工作,对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或报告主任;受主任委托,完成临时任务或专项任务;主任外出期间,可受主任委托,代行主任职责。
(五)根据工作需要,本中心内设综合科、认证一科、认证二科、培训科4个职能科室,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在主任、副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做好本科室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全面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主任和副主任。